索 引 号: 0352pingc/2025-00008
信息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9-30 17:20
标题: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平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平城政办发〔2025〕8号
时效: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平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30 17:20 来源: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平城政办发〔2025〕8号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平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市平城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平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大同市平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特种设备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照科学、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平战结合、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大同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同市平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事故的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

1.5事故分级

平城区特种设备事故按照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详见附表3。

2 大同市平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大同市平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现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街道、各部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企业应急组织等组成。

2.1大同市平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区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发科局、区工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体局、区退役军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新闻中心、区气象局、区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

根据大同市平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大同市平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组成、职责详见附表1。

下设六个组,即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技术专家组六个应急工作组。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指挥部、各组构成及职责详见附表2。

3 风险防控

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本体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和损坏,具有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的事故。

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与特种设备作业活动相关的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直接造成人员伤害或者特种设备损坏的事故。

大同市平城区所辖范围内涉及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行业涉及面广、企业数量庞大,存在触电、火灾、爆炸、车辆伤害、中毒和窒息、起重伤害、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灼烫、高处坠落等风险,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对企业、社会造成非常不利影响,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可将风险降至可接受范围。

针对以上安全风险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发挥检测单位、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政府监管、技术把关、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格局。

(2)涉及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依法依规进行生产、使用、检验等环节,加强对特种设备管理与监控,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组织演练。

(3)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防控制度,要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网格化巡查、定点责任看护制度和风险管控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和消除隐患。

(4)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做好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防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监控,要建立健全各种事故的防控制度,严格落实定期巡查、定点责任看护制度和风险管控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和消除隐患。

(5)涉及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登记备案。

(6)涉及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企业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并预留公安、消防、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地和通道。

(7)加强日常宣传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力度,提高员工自我防护意识。

(8)其他。

4 监测和预警

4.1监测

1.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监测信息集成。

3.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生产经营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

4.各有关部门、街道、企事业单位要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监测。

4.2预警

4.2.1 预警级别

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特种设备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四级,即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

4.2.2预警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发现险情;

(2)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

4.2.3预警发布

根据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灾害的程度,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平城区政府或指定部门发布本区域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途径有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4.2.4预警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

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施。

4.2.5预警解除

当特种设备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响应及先期处置

5.1信息接收及报送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社区、村、企业及相关专业机构等要及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办公室要及时公布突发安全事件报警电话和接警部门,24小时接收报警。

报告内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报告人的部门、姓名和联系电话。

应急办公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立即口头或电话向应急办公室主任报告(非正常工作时间向值班领导报告),应急办公室主任(或值班领导)接到应急办公室人员报警后,对安全事故情况做出初步判断分析,决定是否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

5.2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单位)要立即组织本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5.3应急响应

5.3.1 现场响应

现场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Ⅱ级、Ⅰ级二个响应等级。突发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各级响应条件详见附表4。

对于确定为Ⅰ级响应的突发事故,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向区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对于确定为Ⅱ级响应,该类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同时上报区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对随时可能扩大的应急响应级别。

5.3.2 Ⅰ级响应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长立即向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启动Ⅰ级响应。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事故抢救工作。

5.3.3 Ⅱ级响应

符合Ⅱ级响应条件时,现场人员立即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启动Ⅱ级响应。现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5.3.4响应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有关信息平台和各类通信手段,立即向指挥部成员应急组发布事故现场信息,通知各部门进入应急状态。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立即向指挥长请示报告,确定赶赴事故现场的成员和专家。确定赶赴现场的人员后,通过有关信息平台和各类通信手段,发布赶赴事故现场信息。相关人员收到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

(3)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后立即开展事故会商,分析研判事故形势,研究制定事故抢险方案和保障方案,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抢救方案。

(4)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指挥部协调增调救援力量。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现场指挥部调派应急专业队、专用工具增援,调拨抢救物资。

(5)进一步做好交通、通讯、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6)加强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

(7)协调市和区媒体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宣传报道,统一发布事件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做好事故抢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现场指挥部设立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工作。

(9)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

(10)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等级及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突发事故时,在做好上述1-9项重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国家、省、市、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认真落实相应的工作。当发生一般性突发事故(不含死亡者),按上述1-9项开展工作。

5.3.5应急处置措施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街道)党(工)委、政府(办公室)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有条件的利用无人机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城,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协调有关部门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活基本需要。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8.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服、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0.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1.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2.配合公安部门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3.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5.4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受伤、被困人员搜救工作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确认后,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完成后,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事故评估

现场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区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原因、受灾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6.2工作总结

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指挥部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奖励和责任追究: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完成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救中毒人员表现突出,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问责。

7 应急保障

1.通信保障

现场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应急值班电话应24小时有人值守。

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以及全市各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2.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医疗卫生部门以及高危行业的专业队伍等是抢险救援主要力量;驻地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建救援队伍。

3.经费保障

由财政负担的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统筹调配辖区卫生应急队伍、设备、药品、器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伤情和救治需要,可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实施救治或协调增援。医学救援组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卫生救援,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伤病员院内救治。

5.治安保障

由区公安分局和事发地公安派出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物资、装备保障

区发科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要建立跨区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急需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社会物资。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7.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协调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组织开通“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征调,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

事发地街道政府与公安部门积极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组织和调集交通运输工具,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快速到达救援现场。

8.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家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区气象局等部门与指挥部协调,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提供所需要的气象、水利、地震等资料和技术支持。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机构以及全区各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8 恢复与重建

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大同市政府报告。大同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

9 附则

9.1宣传

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企事业单位员工宣传突发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及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等常识。

9.2 培训

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所辖的企事业单位要制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管理人员的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 演练

现场指挥部每年会同有关企业、部门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加强协同,提高防范和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能力。

9.4预案修订

本预案一般3年评估修订一次,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

9.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由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10 附图及附表

附图及附表.docx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