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平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城政办发〔2025〕7号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平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市平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平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大同市平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大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大同市平城区政府综合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同市平城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外县(区)但涉及平城区的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
1.5事故分级
平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受污染食品流入地区范围及1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受害人数等,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详见附表3。
2 大同市平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大同市平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各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企业应急组织等组成。
2.1大同市平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区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发科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体局、区退役军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新闻中心、区气象局、区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
根据大同市平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组成、职责等详见附表1。
下设六个组,即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技术专家组六个应急工作组,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各组构成及职责详见附表2。
3 风险防控
食品安全事件,一是指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另一种是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种新闻事件,如“染色馒头”、“牛肉膏”、“毒生姜”、“瘦肉精”等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可将风险降至可接受范围。
针对以上安全风险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1)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各街道政府依法对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2)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控制度,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网格化巡查、定点责任看护制度和风险管控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和消除隐患。
(3)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监控,要建立健全各种事故的防控制度,严格落实定期巡查、定点责任看护制度和风险管控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和消除隐患。
(4)区卫体局应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调整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5)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热点问题的监管,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市场监管,并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市场上销售的商品,确保在售商品均在保质期内,且鲜肉等食品新鲜健康。
(7)现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
(8)严格履行“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和单位主体责任;区、街道、村三级形成联动机制,坚持把好食品关,关系到人民健康、社会稳定。
(9)将“食品安全宣传工作”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扩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频率,确保宣传教育无盲区、无死角。
(10)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对于一些黑作坊或者生产环境较差的食品加工工厂,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取缔或者责令关停,防止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原材料流入市场。
(11)公民增强食品安全意识,防范食品安全问题,公民也应该提高防范意识。在购买食品和商品的时候,要时刻留意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绿色安全标志,对于不合格的商品要及时指出,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12)规范食品加工行业制度,对于食品加工的企业或工厂,应该出台一些强制性的制度和标准,比如食品中一些成份的含量要达到多少、不能高于多少等。
(13)其他。
4 监测和预警
4.1监测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科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新闻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预警支持系统:区市场监管局、区卫体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信息数据库。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区各部门间和部门上下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区卫体局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4.2预警
4.2.1 预警级别
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四级,即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
4.2.2预警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发现险情;
(2)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
4.2.3预警发布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风险监测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风险隐患的食品,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体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报现场指挥部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街道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研判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时,要及时报现场指挥部,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当研判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4.2.4预警措施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的预警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达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指标的,按本预案处置。
2.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等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施。
4.2.5预警解除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响应及先期处置
5.1信息接收及报送
1.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体局报告。
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或举报。
4.医疗机构发现其收治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卫体局报告。
5.区卫体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6.区商务局发现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体局、区农业农村局通报相关信息。
7.区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区市场监管局;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8.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级政府和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区政府和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9.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事件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必要时直接向省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见附表5。
应急办公室要及时公布突发安全事件报警电话和接警部门,24小时接收报警。
报告内容: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按规定上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至少每日报告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5.2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和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人民政府要指挥和派遣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食品的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部门(单位)要立即组织本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抢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5.3应急响应
5.3.1现场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应对工作需要,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响应等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级及措施详见附表4。
对于确定为Ⅰ、Ⅱ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向区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对于确定为Ⅲ级响应,该类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同时上报区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对随时可能扩大的应急响应级别。
5.3.2 Ⅰ、Ⅱ级响应
符合Ⅰ、Ⅱ级响应条件时,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立即向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事故抢救工作。
5.3.3 Ⅲ级响应
符合Ⅲ级响应条件时,现场人员立即向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启动Ⅲ级响应。现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5.3.4响应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有关信息平台和各类通信手段,立即向指挥部成员应急组发布事故现场信息,通知各部门进入应急状态。
(2)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立即向指挥长请示报告,确定赶赴事故现场的指挥部成员和专家。确定赶赴现场的人员后,通过有关信息平台和各类通信手段,发布赶赴事故现场信息。相关人员收到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
(3)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后立即开展事故会商,分析研判事故形势,研究制定事故抢险方案和保障方案,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抢救方案。
(4)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指挥部协调增调救援力量。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现场指挥部调派应急专业队、专用工具增援,调拨抢救物资。
(5)进一步做好交通、通讯、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6)加强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
(7)协调市和区媒体加强食品安全事件宣传报道,统一发布事件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做好事故抢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现场指挥部设立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工作。
(9)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
(10)当发生重大、较大等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在做好上述1-9项重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国家、省、市指挥部工作组,认真落实相应的工作。当发生一般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含死亡者),按上述1-9项开展工作。
5.3.5应急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街道)党(工)委、政府(办公室)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收集事件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咨询,对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恰当的研判。向食物中毒人员及现场人员了解所进食物、进食时间、临床症状、中毒人数等基本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确认食品安全事件类型,要立刻采取控制措施对可疑食品进行留样保存,以供卫生监督部门现场取证,做出正确判断和调查结论。
③做好食物中毒等受害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服、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④对被污染的食品,尽快采取控制措施,消除或减少对身体健康的影响。
⑤迅速组织开展抢救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城,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危害人员健康的食物,关闭或者限制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⑧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的应急处置方案。
?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物资、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到位、救治及时有效。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5.4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食物中毒人员妥当安排,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确认后,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完成后,终止应急响应,指挥部要与街道级指挥部做好各项工作交接,要留专人负责协助街道级指挥部做好后续工作。
6 后期处置
6.1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现场指挥部要在一周内做出客观、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
(5)经验、教训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必要的附件。
6.2工作总结
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指挥部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奖励和责任追究: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完成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救食物中毒人员表现突出,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问责。
7 应急保障
1.通信保障
现场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应急值班电话应24小时有人值守。
2.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医疗卫生等部门是抢险救援主要力量;驻地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建救援队伍。
3.经费保障
由财政负担的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统筹调配辖区卫生应急队伍、设备、药品、器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伤情和救治需要,可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实施救治或协调增援。医学救援组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卫生救援,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伤病员院内救治。
5.治安保障
由区公安分局和事发地公安派出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物资、装备保障
区发科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要建立跨区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急需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社会物资。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7.交通运输保障
住建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协调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组织开通“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征调,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
事发地街道政府与公安部门积极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组织和调集交通运输工具,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快速到达救援现场。
8.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区气象局等部门与指挥部协调,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提供所需要的气象、水利、地震等资料和技术支持。
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机构以及全区各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8 恢复与重建
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大同市政府报告。大同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
9 附则
9.1宣传
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企事业单位员工宣传突发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及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等常识。
9.2 培训
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食品安全经营企业要制定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管理人员的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 演练
现场指挥部每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加强协同,提高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9.4预案修订
本预案一般3年评估修订一次,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
9.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由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9.6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10 附图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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