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pingc/2024-00002
信息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3-21 15:10
标题: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平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平城政办发〔2024〕2号
时效: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平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1 15:10 来源: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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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城政办发〔2024〕2号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平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市平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平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事关民生福祉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为了全面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能力,实现农村饮水工程运行良好,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平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用水而兴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要健全完善区、街道、村三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强化工程运行管理。

第三条 平城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各街道、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平城区水务局是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监管责任单位,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落实本街道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街道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明确所辖村委(包括自然村)运行管理责任人,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运行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相关监管、指导和配合工作,并从技术、机制等方面全力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营。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四条 界定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确产权所有者。

(一)由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供水范围确定产权:跨街道供水工程,其产权归区人民政府,由区水务局明确工程管理法人单位,区水务局负责业务指导;跨村联片供水工程,其产权归街道,由街道协调明确工程管理法人单位,街道有关机构或区水务局派驻机构(以下统称“街道水管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单村供水工程或村级供水管网工程,其产权归村集体,由受益村集体管理,街道水管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二)由企业或个人投资为主兴建的供水工程,其产权按照投资比例或投资人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区水务局负责业务指导。

(三)单户、联户分散式供水工程,实行自管自用。

第五条 工程设施保护。在农村饮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六)在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工程的活动。

(七)在农村饮水工程的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工程管理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水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条 工程维修养护。维修基金采取水费提取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征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完善计量设施,加强水费收缴,提高水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的比例,除省、市两级财政通过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之外,维修基金政府补贴部分按农村人口每人每年3.0元补贴,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给予的维修养护费用,只限于水费收缴正常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一步拓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筹集渠道,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群众筹资投劳补充维修养护资金。

鼓励街道(村)成立维修养护服务队,做好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对数量较大的农村供水工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力量提供维修服务,实现维修管护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高效化。

第七条 工程档案管理。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都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文件;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八条 工程和水源保护。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保护,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其他工程建设、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等原因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造成影响或改建的,须征得区水务局同意。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一)规模以上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日常保护工作由供水单位负责,相关部门监管。

(二)联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工作由受益街道负责,日常保护工作由供水单位负责,相关部门监管。

(三)单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工作由受益村村集体负责,街道负责监管。

第九条 水质检测。区水务局要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计划,由所属的水质检测机构或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对农村饮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并建立起相应检测制度,规范开展检测工作。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本级水利、卫生健康部门,其中水源水质检测发现超标项目,还应同时报送生态环境部门。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条 提高水商品、节约用水和饮用安全水意识,实行计划用水,定额供水,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

第十一条 供水管理人员应千方百计降低运行成本,严格控制管理人数。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价、水量、

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第十二条 确保工程受益对象的饮水需求,保质保量及时供水,使用户正常饮用安全水、卫生水。

第五章 水价确定和水费收取

第十三条 水价确定。

(一)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二)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参照政府指导价,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报所在街道备案。

第十四条 水费收取。农村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农村供水实行按表计量、阶梯水价收费,要足额收取水费,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行预付费用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街道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文件(平城政发办〔2019〕7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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