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城政办函〔2024〕1号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各矿山企业:
现将《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有关内容及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土地复垦费用管理,监督矿业权人全面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切实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责任意识,强化我区持证矿山生态修复管理,进一步落实基金提取、土地复垦费预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快清欠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加强持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持续推动全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二、工作机构
区政府成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张志强担任,副组长由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孙绿山担任,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主要工作是对各相关单位履行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以及对省、市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合理有序推进全区有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足额提取、土地复垦费用足额预存和年度恢复治理工作全面落实。各单位要合理分工,责任到人,真正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整体推进、成效明显”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步骤
(一)及时组织动员部署(2024年1月20日前)
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所属矿山企业负责人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办法、细则;对我区“两费”存储和履行治理恢复义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与矿山企业签订“两费”存储保证书(承诺书)。
(二)核实费用,明确主体(2024年1月21日至2月29日)
2024年2月底前,对我区待生产、已生产的持证矿山,要摸清截至2023年12月底的应提取基金数、实提取基金数、欠提取基金数,以及土地复垦费用应预存数、实预存数、欠预存数,同步建立“两费存储台账”;对已关闭但未注销采矿证的矿山企业,要明确责任主体、修复时限、修复措施,加快修复进度。
对不按规定提取基金、预存土地复垦费、履行治理义务的矿业权人,经提醒、督促、约谈仍拒不缴存或不能足额缴存的矿山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相应惩处,包括但不限于矿业权延续、变更,建设用地审批,企业增扩资源,抵押贷款等制约,对情节严重的进行停产整改,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三)加快实施治理恢复(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矿业权人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编制的年度计划,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工程实施前,矿业权人向区自然资源局报备相关治理恢复年度实施方案,同时申请组织审查论证,矿业权人按照审查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展开工程治理,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工程验收,经区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工程验收后清算基金、土地复垦费使用情况。对于验收不合格或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经区政府审核认定后,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统筹使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集中连片或覆盖流域的原则,一体化推进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2024年10月31日前,对矿山企业已完成的治理恢复工程要全部完成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四)持续跟踪监督检查(2024年1月1日至11月30日)
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矿业权人落实《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执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和使用、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地理信息、卫星遥感等技术强化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持证矿山企业的抽检和实地检查率要达到10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履责尽责
各单位负责人,各矿业权人要认真学习《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掌握理论规范和实施标准,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强化责任担当,有效解决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扭转“重开发、轻治理”的片面思想,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的良性互动。
(二)全面核查,建立台账
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持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集中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提取基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动态掌握矿山环境治理恢复重点任务、节点进度,建立完善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台账,确保矿业权人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全面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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