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pingc/2024-00001
信息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3-21 15:55
标题: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平城区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号: 平城政办发〔2024〕1号
时效: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平城区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1 15:55 来源: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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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城政办发〔2024〕1号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平城区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市平城区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平城区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合水利部、省、市有关农村饮水安全的统一安排部署要求,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水农水〔2019〕204号)和《大同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水字〔2019〕25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节约用水、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体供水指导价格。

二、本意见所适用范围为全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征收对象为供水范内的生活用水户,对城市管网延伸并纳入统一供水的村居落实“同网同价”。按照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行供水价格标准主收费、其他用水户或者生产用水的水费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制,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四、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抽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组成。

五、农村饮用水工程收费以补偿运维成本为主,原则上不超过城市居民供水水价,具体水价标准由村委会参照政府指导价,召开村民会议讨论确定,报所在街道备案。

六、各街道要全面加强辖区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缴及管理使用,指导各行政村按时向用水户发放交费通知单,用水户可自行交纳水费,或在各自交存账户中预存资金,预存资金不足时,收费人员及时告知用水户进行预存。

七、所有用水户有义务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久,交纳时间以交费通知书规定时间为准。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单》,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用水户交纳清拖久的水费后,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八、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低保等特困户实行限额内免收水费,具体标准为3吨/每户/每月,减免对象范围由各村委会集体研究,报属地街道确定并备案,减免对象也必须和其他用水户同步公布用水情况。

九、各行政村建立储全水费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工程维护费用等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属地街道加强财务监管,确保所收取水费专款专用于农村饮水供水工程运行电费、日带维修养护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支出。

十、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平城政发办﹝2020﹞20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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