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pingc/2023-00021
信息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2-05 10:23
标题: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平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号: 平城政办发〔2023〕21号
时效: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平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5 10:23 来源: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平城政办发〔2023〕21号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平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市平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动乡村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范和加强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着力建设清洁美丽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民宿旅店、洗浴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和农村餐饮行业经隔油处理后的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屠宰废水、畜禽养殖废水等生产废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备。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建立以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相关街道办事处为属地管理主体、行业主管部门为监管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运维机构为服务主体的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区政府领导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源头治理、全民参与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等工作目标。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农户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实施。协调推动各相关责任部门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护机制。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动粪池尾水及粪渣资源化利用,为农村户厕改造施工提供技术支持。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已建成投运的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协调配合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工作要求对出水水质开展监测。协调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导相关街道办事处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协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日常考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维的资金保障,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协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日常考核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需求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协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日常考核工作。

区水务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部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和考核工作。

区科工局:负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积极争取设施用电优惠政策。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建立街道办事处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协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日常考核工作。

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推进村级卫生院、村级卫生站医疗废水的收集和处理。协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日常考核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方案制定、设计审查和组织实施,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入城市综合管网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和纳管建设工作。协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日常考核工作。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1.落实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属地责任,负责主管网、支管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协助做好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定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项目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各村污水运维协管员。2.制定辖区内村庄落实新建农村住房、农家乐(农家餐馆)的污水治理设施配套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确保生活污水应纳尽纳;督促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保证排入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入标准。不得向环境排放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污水,不得将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3.做好在运维过程中运维单位与受益村之间的协调工作。4.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防止返臭返黑或形成新的农村黑臭水体。5.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科普宣传,提高和普及农村群众有关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认知水平。

各相关村级组织:1.组织开展对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协调解决运维过程中的用地、用电等问题。2.督促农户村民落实新建农村住房的污水统一纳管、污水治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3.合理利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水,防止形成新的农村黑臭水体。4.把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对农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知识普及教育,对开展设施维护及环境卫生较好的农户予以奖励,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防止人为破坏。

农户村民:1.农户村民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受益主体,做好户用化粪池、接户管、清淘井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主动参与设施的巡查管理、简单维修。及时反馈报送自家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等渗漏、堵塞和破损情况。2.季节性自产自销经营过程产生的污水,村民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污水的收集、预处理等工作。3.按照谁排放谁付费原则,逐步实施承担一定比例的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污水治理费)。

第六条区直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应当组织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农村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七条区农业农村部门做为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依法依规签订运行维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载明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要求。

对于偏远的、规模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维护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采用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自主运行维护管理,并参照执行本制度有关运维单位的规定。

第八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或改造完成施工后,经三个月试运行正常且出水水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九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对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处理各种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垃圾和污泥,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至少每周应对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及其相关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的巡视检查,对管网中出现的一般的漏、坏、堵、溢、露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和修复;对出现的较严重的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地乡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尽快修复设施;强化对管网保温、防护材料及设施的检查;做好新建住户污水接入村管网系统的监督工作,禁止私自接管以及其他影响管道排水的施工情况发生。

第十条运行维护单位要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建立设施运行情况台账,每月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每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进水量、出水量、出水水质等情况。

第十一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出水水质必须达到《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要求,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第十二条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报告。运行维护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在24小时内向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报备。

第十三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排放标准、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并完善污水管网的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现污水管网破损或堵塞,要立即安排进行维修,保证管网的完好通畅,水质达标排放或回用。

第十四条运行维护单位承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运行维护单位在运维过程中,发生重大基础设施损毁(如主体出现质量问题、设备被偷盗或人为破坏、管网被人为损坏等情况)或重要设备故障的,应当在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如果是运行维护单位责任的由运行维护单位负责恢复和维修,所产生费用全部由运行维护单位承担;非运行维护单位责任且超出运行维护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的,由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向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技术说明,并形成恢复和维修工作方案,及时组织维修或者采取其他应急处理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村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第十六条对于环境敏感区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各敏感区所要求的指标进行运维管理,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排放污水、二级水源保护区出水要严格达标、乡村振兴村庄要确保收集率达标、水质敏感区域严格把握出水标准等。

第十七条运行维护单位每年向相关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年度的运维情况,包括处理水量、出水水质、安全生产、污泥处理、设备运行记录等情况,将每个点运行台帐装订成册交由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局保存。敏感区内村庄的运维情况,应单独汇集成册作为重点检查抽查管理。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区农业农村部门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区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配合做好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法监测监察等工作。

第十九条实行以效付费,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及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区财政部门根据所辖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出水水质检测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加强财政年度预算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积极探索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确保运维资金。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排放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推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农村生活用水水费中包含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另行收取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