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100B/2023—00010
信息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6-01 16:36
标题: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平城区水环境、空气质量再提升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文号: 平城政办发〔2023〕10号
时效: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平城区水环境、空气质量再提升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1 16:36 来源: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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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城政办发〔2023〕10号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平城区水环境、空气质量再提升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大同市平城区水环境质量再提升2023年行动计划》《大同市平城区空气质量再提升2023年行动计划》《大同市平城区土壤污染防治2023年行动计划》《大同市平城区地下水污染防治2023年行动计划》等4个文件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平城区水环境质量再提升2023年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区域水环境质量稳定提升,按照国家和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结合《大同市水环境质量再提升2023年行动计划》安排,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及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以水环境质量提升为核心,深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统筹,以更高标准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巩固提升全区水环境质量,助力我区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确保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

二、工作目标

全区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逐步恢复,水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地表水国考断面达到Ⅲ类,劣Ⅴ类水质断面保持为零。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年度目标要求。巩固黑臭水体消除成果,坚决防止返黑返臭。

三、基本原则

(一)全域统筹、系统治理。突出全域治水、梯次推进,统筹推进陆域与水域、地表与地下、点源与面源,全面实施分区防控和分段治理,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水污染防治目标。

(二)精准施策、源头防控。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源头治理,分类施策、靶向治污,全面开展水生态环境排查整治,加快推进水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程,从源头上解决流域、区域存在的主要水环境问题,保持流域水质整体改善。

(三)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稳中求进、提质增效,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推进综合施治,增强各项整治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做到治本和治标结合、渐进和突破衔接,务求取得整治实效。

四、重点任务

(一)强化水资源管控

1.强化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深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2023年11月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的整改,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整治到位。(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水务局;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

2.推进城市雨水资源化利用。开展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因地制宜推广实施。推进清污分流,对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毫克/升,协调市级主管部门制定符合实际的整治方案,明确管网排查改造、工业废水和工程疏干排水清退、溯源执法等措施,提升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清水可用于城市绿化、市政杂用及河流补水等。(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相关企业)

(二)深化水环境治理

3.强化工业废水深度治理。新建工业企业生产废水不得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已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应逐步退出,退出前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工业废水水质需达到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牵头单位:区科工局、区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相关企业)

4.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短板。协调推进完成西郊污水处理厂扩容新建改造工程的达标验收,同时继续推进雨污合流制管网分流改造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相关企业)

5.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分区分类治理,有效缓解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入河对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改善的影响。要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城市周边的村庄可通过管网收集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农村万人集聚地区可实施连片治理,人口少于千人且分布散的村庄就地收储、罐车转送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于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要确保正常运行率达80%以上。(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局和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

6.积极推动河(湖)生态化治理。全面推进污水处理厂尾水带保温措施的人工潜流湿地建设,保障全年人工湿地出水达地表水准Ⅲ类水质。(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三)细化水生态修复

7.打造生态化治理试点示范。全力推动十里河、御河生态复流。积极申报国家美丽河湖试点,实现美丽河湖“零的突破”。(牵头单位:区水务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街道办事处)

8.强化河(湖)岸生态缓冲带保护与修复。在重点河流和重点湖库两岸30-50米建设生态缓冲带,宜林地段结合堤岸防护营造防护林带,平原水系、山区河滨带优先选择具有净化水体作用的水生植物、低杆植物,恢复湖库生态功能,实现水域、陆域生境联通,保护生物多样性。(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

(四)优化水管理体制

9.提升入河排污口管理水平。协调推进入河排污口再排查再整治专项行动,开展分类整治。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区水务局;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

10.加强河流水系整治。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持续开展河湖“清四乱”,组织实施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全面清理河道内垃圾等废弃物。严禁在河道内开展机械车辆的清洗、加油等作业,严控石油类物质漏洒,严禁在河道内放牧、倾倒生活垃圾、畜禽粪污。(牵头单位:区水务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

(五)专项行动

11.加快黑臭水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加强水质监测,严格水质管理,坚决防止返黑返臭。(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2.开展汛期水质管控专项行动。加强汛期排水管控,通过雨污合流制管网分流改造、管网清淤、积存污水清空、调蓄池建设运行、进水阀门精准管控等措施,定期对池内清淤,最大程度减少汛期雨水携带生活污水直排入河。在完成片区管网排查修复改造的前提下,采取增设调蓄设施、快速净化应急处置设施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合流制管网雨季溢流污染,减少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3.开展冬春浇期间农业灌溉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推进生态沟渠、稳定塘、人工湿地等设施建设,对农田灌溉退水进行储蓄净化,重复用于农灌。适时开展冬春浇期间农业灌溉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严禁大中型灌区农田灌溉退水直排入河,严控农灌退水排污口超标排放。(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

14.持续开展“清河行动”。组织开展河流水系整治,全面清理河道内垃圾等废弃物,对影响河流水质的底淤进行科学清理。严禁在河道内开展机械车辆的清洗、加油等作业,严控石油类物质漏洒。严格落实《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严禁在河流管理范围内放牧行为。(牵头单位:区水务局;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坚守辖区水环境质量不能变差的底线,根据职责任务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并分解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牵头部门要加强工作推进力度,积极主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排污单位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强化资金保障。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积极申请中央及省市级资金支持,大力争取政策性银行、政府债券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系统推动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加强协调联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实现水环境联合监管。要进一步加强云冈区十里河流域的协调联动和市级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实现联合监测、协同执法,资源共享,污染共治。

(四)严肃考核监督。严格按照《山西省黄河流域国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规定,对水环境治理和改善未达到预期工作目标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予以约谈、通报、严肃问责。

(五)加大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正面典型宣传,发挥社会媒体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及时曝光被通报批评和约谈的负面典型。服务于民,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做到民意畅通、回应有力。

大同市平城区空气质量再提升2023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巩固提升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巩固提升空气质量为核心,深入推进结构优化调整,聚焦重污染天气、扬尘污染、柴油货车污染、散煤治理等重点领域、重点时段突出的大气环境问题,全面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能力和水平,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再提升。

二、主要目标

完成市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值不高于27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完成目标值。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能耗双控、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坚决控制“两高”项目体量,为转型发展项目腾出环境空间。对在建、拟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管,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项目能效、环保水平达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相关企业)

2.积极推进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加快推进城市规划区及周边重点涉气行业企业搬迁改造或关停退出,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对相关企业,实施更为严格的差异化秋冬季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区科工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相关企业)

(二)深入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3.积极推进电力行业深度治理。开展煤电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及环保绩效排序工作,督促燃煤电厂全面启动深度治理,确保按照省市确定的期限完成深度治理任务。(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相关企业)

4.深入开展工业窑炉和锅炉综合治理。按照提标改造的要求开展工业炉窑治理提升工作,推进铸造、砖瓦等行业综合治理,对采用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治理工艺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采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催化、光催化、非水溶性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低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工艺的企业实施升级改造。持续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全面淘汰不符合政策要求的燃煤锅炉;2023年10月底前,保留的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要提前进行改造和检修,保证采暖期稳定达标。(牵头单位:区科工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相关企业)

(三)深入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5.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控制耗煤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严格落实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不断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相关企业)

6.持续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全面完成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三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查漏补缺,确保建成区范围内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选择清洁取暖方式,扩大清洁取暖覆盖面积。未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提前制定散煤替代方案,全部使用洁净煤取暖,反对“一刀切”,确保老百姓温暖过冬。严格落实“禁煤区”建设标准要求,“禁煤区”内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坚决遏制散煤复烧。(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7.实施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采用清洁低碳能源,不得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企业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或者采取集中供气、分散使用的方式替代。(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相关企业)

(四)深入推进运输结构调整

8.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优化货物运输方式,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为主,无法实施铁路运输的短距离运输及城市建成区和企业内部物料转运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辆(包括甲醇车辆)。公路运输应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或新能源车辆(包括甲醇车辆)。(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科工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相关企业)

9.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推广新能源、清洁车辆应用,新增或更换的环卫车辆等市政公共领域车辆全部使用电动汽车、氢能汽车或甲醇汽车,鼓励工矿企业短驳运输、厂内运输、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城市建成区渣土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电动汽车、氢能汽车或甲醇汽车。大力推进老旧车辆提前淘汰更新,推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不得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未编码登记、冒黑烟等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民生保障和应急抢险等情形除外。(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科工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相关企业)

(五)深入推进城市扬尘综合治理

10.强化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六个百分之百”,特别是对裸露土方及未硬化道路采取绿网覆盖与喷洒抑尘剂相结合措施,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部门监管平台。城市道路实施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清扫频次,经常性组织开展“洗城行动”。严格城市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严查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抛洒、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着重加强对拆迁工地的管理,所有拆迁工地必须采取湿式作业、雾炮车降尘措施降低拆除扬尘,及时清理拆迁工地建筑垃圾。加大乡级道路扬尘污染管控力度,企业物料运输通道公路两侧的尘土要定时清理并保持不起尘状态(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环卫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协调推进重点企业扬尘污染治理,特别是市区周边的电厂的储灰场,必须采取喷洒抑尘剂、覆盖等防尘措施,已闭库的储灰场按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并采取种草、种树等措施恢复原貌。(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四、攻坚行动

(一)持续开展夏季臭氧污染治理攻坚行动

11.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突出环境问题整治。以工业涂装、医药、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关键环节开展排查整治。使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要足额填充、按期更换、加强监督。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人造板材、家具制造、电子等行业为重点,推进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志全面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科工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相关企业)

12.积极组织开展加油站、餐饮和汽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加油站严格落实管理规章制度,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确保正常运行,年销售量达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含有喷涂工序汽车维修企业,末端排放深度达不到要求,必须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加强餐饮油烟治理和管控,积极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整治,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净化设施简易、已损坏达不到治理要求的,8月30日前完成安装或更换;继续加大对油烟排放的管控力度,特别是建成区内重点区域和重点油烟排放单位要安装监控设施,监测数据要接入市生态环境局平台。严厉打击露天烧烤食品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相关单位)

13.实施夏季臭氧污染应急管控。5月—9月每日10时—17时,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实施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高温天气高温时段错时生产,尽量减少户外涂装作业和城市建成区建筑墙体涂刷以及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作业。鼓励加油站出台错时加油优惠政策,引导公众错时加油。(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科工局;责任单位:相关企业)

(二)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14.实施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以建材、铸造等高排放行业为重点,按照企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牵头单位:区科工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相关企业)

(三)持续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

15.协调开展柴油货车常态化执法。联合多部门常态化开展路检路查工作,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等情况,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机动车维修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拆除改装尾气净化装置、修改破坏OBD数据行为。强化门禁系统建设,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重点用车单位全部按规范要求安装车辆门禁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6.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加强柴油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加大对市场流通环节油品质量的抽测,对销售超标油品行为依法严查,对发现超标油品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对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实施项目化、工程化、清单化管理。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动态调度、亲自督办,及时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相应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司其职,采取相对应的措施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

(二)强化科技支撑。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根据省市的统一安排,协调推进街道社区、交通干线、省界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等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站建设。

(三)强化监督帮扶。加强主动服务,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充分利用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环保设施用电监控、无人机、走航车、激光雷达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加强远程监督,既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又做到对违法企业精准打击。重点打击偷排偷放、监测数据造假、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到位、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强化政策引导。完善清洁取暖财政资金支持和价格政策,争取省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含已下达资金),集中用于清洁取暖和散煤治理;延续清洁取暖补贴政策和煤改电、煤改气价格政策;推动对于以电、气为燃料的分布式集中供热企业,享受与居民煤改电、煤改气同等价格政策。

(五)强化考核督察。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序时进度、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单位,及时下发预警函。对重点任务进展严重滞后、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大气环境问题突出、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大同市平城区土壤污染防治2023年行动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动计划》《大同市土壤污染防治2023年行动计划》精神,确保顺利完成全区2023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省市考核要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有效保障,切实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耕地分类管理

1.大力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街道办事处)

2.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落实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年度计划。有安全利用类耕地的街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科学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分区分类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落实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阻隔、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技术。鼓励对严格管控类耕地按规定采取种植结构调整、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多措并举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街道办事处)

3.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土地用途变更、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效果等实际情况,对辖区内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结果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地块,原则上禁止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控制耕地源头污染

4.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按照要求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严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相关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完成颗粒物自动监测设施建设任务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

(三)防范企业土壤污染

5.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按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纳入名录的企业应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协调推进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新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名录一年内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按时完成整治。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重点监管单位要于今年底前完成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措施,及时做好拆除活动总结报告,为后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按照监测方案或计划要求,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对污染扩散出厂界的,要“一厂一策”探索开展风险管控。(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科工局)

6.鼓励实施提标改造和绿色化改造。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为减少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对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定比例的中央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科工局)

(四)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7.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对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及食品加工储存用地的重点地块,变更前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一住两公”用地之间互相转变的除外。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查明的潜在高风险地块,要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加强对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的腾退地块监管,及时调度更新,防范土壤污染风险。在地块开发建设中发现存在土壤污染现象的,要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活动。(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行政审批局、相关街道办事处)

8.加强污染地块准入管理。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列入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区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严禁作为“一住两公”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焦化、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9.建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等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10.优化土地利用和开发使用时序。鼓励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对于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对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

(五)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

11.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列入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治理。对列入优先管控名录的风险地块,因地制宜实施风险管控,适时组织开展土壤、地下水等环境监测。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要强化后期管理,综合采取长期环境监管、制度控制等方式,防止污染扩散,实现管控目标。计划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需依法完成风险管控与修复程序后再利用。(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相关企业)

(六)强化资金项目管理

12.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要积极组织申报中央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及时做好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系统的项目申报录入等工作,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每季度对下达资金项目进行跟踪调度,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进度及资金安全。(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

(七)严格监管执法

13.开展重点建设用地违规开发利用清零行动。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梳理核实行政区域内涉及“一住两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或出让合同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依法依规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情况,对发现的违规开发利用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并实现动态清零。(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行政审批局)

14.强化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将土壤环境污染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多沟通交流,必要时争取市级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调查。(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组织机构,细化任务分解,加强督促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按照本行动计划明确的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积极组织申报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用好用足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发挥资金效益。

(三)推进信息公开。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监管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自行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依法将相关从业单位及个人的执业情况、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强化督察考核。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问题等土壤环境安全突出问题已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按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对未完成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农用地安全利用率等约束性考核指标、重点任务进展严重滞后、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和履职不到位导致约束性指标未能完成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将按程序实施约谈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参加土壤环境管理和技术培训,强化交流合作,努力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监测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社会大众的普法宣传与科普教育,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鼓励公众通过举报热线、政府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途径,对存在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合力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土净粮安的美好生态环境。

大同市平城区地下水污染防治2023年行动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省、市地下水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动计划整体部署,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确保区域内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平城区马军营乡安家小村水厂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标准。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全面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围绕重点污染源和饮用水源,全面开展“双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查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污染因子、范围、程度、趋势等内容,评估地下水环境风险,为风险防控、修复治理打好基础。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节点,2023年底前,完成辖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发改局、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理体系建立

2.制定地下水国考点位水质达标或保持方案。辖区内地下水国考饮用水源类型点位要在2023年制定水质达标或保持方案,要依据指南明确水质达标或保持措施、责任部门及任务完成时限。方案完成后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并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实施,确保地下水国考点位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相关街道办事处)

3.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国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要求,根据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安排,结合辖区企业状况、产业结构等特点,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实施动态更新。(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相关企业)

4.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理。根据重点地区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结果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按计划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逐步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发改局、相关街道办事处)

(三)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

5.落实地下水防渗要求和措施。落实辖区内“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加油站等的运营、管理单位采取防渗漏措施。按要求建设完善地下水环境长期监测井,落实地下水自行监测要求。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要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及时进行污染防渗改造。(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商务局)

6.探索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应该包括地下水部分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风险管控与修复治理时应将土壤和地下水协同落实。(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街道办事处)

7.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田灌溉用水及退水的监测,水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辖区内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地下水污染。(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街道办事处)

(四)防治地下水串层污染

8.持续开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工作。持续开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摸清底数,并于2023年6月底前建立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清单。矿井、钻井、取水井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开采任务的,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要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发改局)

9.防止地下水回灌污染。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开采煤成气等产生的废水回灌地下的,经处理后应当符合相关的水质要求,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利用地热资源采暖优选“取热不耗水、完全等量同层回灌”或“密封式、无干扰井下换热”技术,最大程度减少对土壤、岩层和水体的干扰,确保地下水水量不减少、水位不下降、水质不降低。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地下热水及回灌水质监测的监督,按相关要求定期报备。(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发改局)

(五)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

10.按时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组织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农村“千吨万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乡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国考饮用水源点位平水期水质监测,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要求完成监测数据和结果报送。强化监测结果的分析与应用,针对水质异常点位,及时研判分析。(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相关街道办事处)

11.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对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区,并按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开展污染成因分析,对确定为地质背景因素导致超标的水源,提交地质背景判定材料;对确定为人为因素超标的水源,因地制宜制定人为因素超标水源整治方案并开展整治,保障水源环境安全。(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水务局、区发改局、相关街道办事处)

12.防范傍河型、截潜流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加强河道水质管理,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确保傍河型、截潜流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水务局、区发改局、相关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辖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实施属地监管,对照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细化责任分工,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动监管,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二)强化执法监督和考核督察。积极协调开展对地下水环境保护日常执法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将环评报告中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对年度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调度,重点工作进度滞后的进行通报。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年度目标任务评估考核工作,杜绝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不能按时完成目标和任务等问题。

(三)强化资金和技术保障。区级财政要加大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完善财政引导、企业单位承担、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依法合规拓展融资渠道,确保地下水污染防治任务按时完成。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强化项目库建设,用好用足中央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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