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涉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涉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经营者:
为了有效遏制虚假宣传诱导老年人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老年人药品、保健(食)品、食品、医疗器械等经营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普通食品或一般商品的,不得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治疗等功能,不得对其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商业宣传。
二、经营保健食品应将批准文件张贴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不得宣传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作用,宣传的保健功能和适宜人群不得超出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标注和核准注册的范围及内容。
三、医疗器械只具有辅助治疗作用。经营医疗器械应将医疗器械批准文件张贴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不得超出医疗器械批准的适用范围和适用人群进行虚假宣传。
四、不得利用健康养生、会展销售、假借专家义诊、健康咨询、公益讲座、免费体验、学术交流等名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向老年人推销售卖伪高科技保健品;不得发布涉老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虚假违法广告,欺骗、误导老年人消费;不得利用电商平台、微信群、视频直播引流等方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及劣质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不得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六、不得伪造产品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经营者销售任何商品必须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
各经营者要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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