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100B/2023—00007
信息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6-01 16:23
标题: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平城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城政办发〔2023〕7号
时效: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平城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1 16:23 来源: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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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城政办发〔2023〕7号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平城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大同市平城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平城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是维护农民财产权益的核心内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31号)要求,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有力维护农民财产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此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保证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的现势性和准确性,建立成果齐全完整、格式统一、准确可靠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以及上报汇交成果,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发证要求及系统化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妥有序

由点到面,逐步铺开,把握工作节奏,聚焦关键环节,理清难点重点,分阶段做好各项工作。充分调动街道、村(社区)两级的作用,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确保风险可控,避免激发社会矛盾。

(二)坚持依法依规

把依法依规贯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全过程,严格履行登记程序,确保工作质量,保证关键环节、核心要件不缺失,确保登记成果合法有效,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坚持不重不漏

全区集体土地要全部纳入本次工作范围,认真调查核实,与已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工作做好衔接,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对于权属清晰的,要全部进行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做到“应更尽更”“应登尽登”“应发尽发”;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要组织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权属争议调处的,划定争议区范围,待完成争议调处、权属清晰后,及时登记发证。

三、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等。

(二)政策文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10号)等。

(三)标准规范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1067-2021)、《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等。

四、组织领导

为顺利推进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特成立平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领导组与专家指导组。

(一)平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领导组

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交通局)局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负责更新汇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按照上级要求积极推进各项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组织、协调、督查、技术指导与考核等日常工作。

(二)专家指导组

成员:张强市规自局确权登记科二级主任科员

苑小伟市勘察测绘院院长助理、高级工程师

陈雁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工程师

张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房地产经济师

五、工作范围

平城区区域内全部集体所有土地。部分已经确权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充分利用,分类开展成果整理入库、更新、汇交等工作;未确权登记的剩余集体土地尽快开展确权登记工作。登记信息补录要严格依据法定登记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已有登记成果。存在错误的,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更正。暂时无法解决的,保持原有数据现状,在备注中予以标注。新补充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并入库。

六、主要任务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在保持地籍区、地籍子区整体稳定的基础上,结合行政区划调整、乡村撤并等实际,在区界内,对现有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进行更新。

(一)补充调查及完善更新现有成果

对未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集体土地,先行开展地籍调查和数据建库工作,同时按照程序依法开展首次登记和成果入库。

充分利用相关工作成果资料,对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核实,现有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存在错误的,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性开展补充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分类办理相应登记业务,规范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对已按要求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且建立数据库的,在更新调查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等技术规范完成数据格式转换、坐标转换、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整合关联等工作,涉及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更新的,要重新编制或补充编制有关宗地不动产单元代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

对未按宗地进行调查登记(如以村为单位)的,要重新编制宗地不动产单元代码,重新进行分宗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再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等技术规范要求更新入库。

对只完成地籍调查未按法定程序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先行开展地籍调查成果核实与补充调查,在全面更新地籍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程序依法开展首次登记和成果入库。

(二)完善不动产登记系统

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关联、衔接。通过增加模块、完善功能、拓展应用等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一个系统管数据”,确保不动产登记系统能够满足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日常登记业务需求。

(三)完成成果质检汇交

区自然资源局对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包括地籍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进行全面自查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

(四)切实做好权属争议调处

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及时掌握权属争议状况,建立权属争议案件信息库,依职责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调解作用,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顺利进行。

(五)建立健全成果日常更新和应用机制

自2024年起,区自然资源局要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定期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缺补漏,及时予以更新。研究制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同登记类型标准流程,逐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不断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健全“日常+定期”登记成果更新和应用机制,保持登记成果现势性、准确性和实用性,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在项目用地报批、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等自然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提高全区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维护集体合法权益。

七、实施步骤

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分为准备工作、补充调查工作、核实并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权属调查与核实、更新确权登记成果、成果质检、登记成果汇交六个步骤。

(一)准备工作

1.资料收集

全面收集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数据。

(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

(4)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等原始资料。

(5)历年土地征收审批、划拨和出让等批准文件。

(6)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有关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7)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有之间土地争议宗地情况。

(8)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

(9)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等。

(10)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11)将“四荒地”、河流、滩涂、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错误登记为集体土地情况、林权登记情况等。

2.数据整理与分析

(1)整理已有电子数据、纸质资料。

(2)对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进行全面整理分析,根据成果的齐全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分类,分别建立工作台账。

(3)对已调查登记成果,核实内容是否完整、空间数据是否缺失、图属是否一致,坐标系统是否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是否统一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等,梳理需要更新完善的宗地,形成任务清单。

(4)分析各项数据利用情况

①上一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②土地征用(农转用、土地供应材料)批准文件;

③互换土地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

④最新行政区划数据及调整相关材料;

⑤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

⑥不动产登记成果;

⑦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

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

⑨高分辨率遥感影像资料。

(二)补充调查工作

对未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集体土地,先行开展地籍调查和数据建库工作,同时按照程序依法开展首次登记和成果入库。

(三)核实并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

对已建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经数据转换、补充采集信息、数据整合关联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对于未建库只有纸质资料的,完成登记成果数字化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1.存量数据分析、转换与入库

对已收集的电子、纸质资料进行分析汇总。根据存量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核对登记数据的现势状态并分类标注,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台账;核实内容是否完整、空间数据是否缺失、图属是否一致等,形成清单。

(1)登记簿册数据处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解决存量数据与现行标准不一致、不统一、不完整等问题。做好非空间数据纸质信息录入、补录,数字化信息抽取转换等工作,同时删除错误冗余数据,对已有登记成果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将数据内容与数据库标准建立对应关系,补充完善关键数据缺失内容,如缺失权利类型、证件号等。

(2)数据清理

删除错误、冗余数据。理清登记数据的现势或历史状态。

(3)空间数据处理

对于只有纸质图件的,在扫描数字化基础上,利用已知控制点或高分辨率正射影像上同名地物点,纠正后进行数字化采集并入库;完成矢量数据坐标转换(地方坐标系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格式统一、拓扑检查和处理后入库。

(4)非空间数据处理

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未数字化的,应从纸质资料中获取相关信息,逐宗进行信息录入,经整合关联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5)缺失数据采集

对登记信息中缺失信息的补录,应通过查找登记资料进行补录。登记簿信息缺失确实无法补录的,用“/”代替。登记信息补录要严格依据法定登记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已有登记成果。存在错误的,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更正。暂时无法解决的,保持原有数据现状,在备注中予以标注。

(6)数据整合关联

①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统一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②其他字段补录。补录要素代码、不动产类型、宗地特征码、不动产单元状态等信息。

③关联关系重建。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空间信息和非空间信息、不动产和权利、不动产权利和登记过程关联关系。

④数据一致性核对。充分核对已有登记数据、纸质资料,修正错误、查缺补漏。

⑤逻辑关系整理。通过业务号和不动产单元代码等关键字段建立不动产登记的上下手逻辑关系。

⑥登记档案资料整理档案材料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将纸质档案进行扫描电子化,并按照所属乡镇和档案宗地代码整编。对纸质档案内容缺失或填写错误等问题制作汇总说明,并以宗地代码、原地籍号、档案号案卷号、权利人名称等为主要内容建立地籍调查档案核对登记清单,以此将登记簿和登记档案进行关联。

2.核实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状况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通过权利人申请、权属更新调查和测绘、不动产系统登记,完成成果更新。

(四)权属调查与核实

结合已有成果资料,核实土地权属状况,区分申请登记的6种变化情形,按照《技术指南》,依据权调指界或权调资料,调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导致变化的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和不动产测绘。

采用内业核实和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权属调查,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界址、坐落、四至状况,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清楚、界址清晰、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明确。

(五)飞地调查

区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村飞地,由飞出地进行情况排摸,形成飞出的清单,配合飞入地开展权属调查,避免飞出到其他行政区的集体土地产生遗漏和错误。

(六)更新确权登记成果

1.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更新

地籍区、地籍子区数据是宗地划分和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基础,结合行政区划调整、乡村撤并等实际,对现有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进行更新,确保我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地籍区、地籍子区不重不漏,并及时向省厅汇交。

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

核实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状况,梳理、确定需更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所列的变化情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或经核实有错误的,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开展统一集中更新成果。

(1)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根据需要补充地籍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集中办理相应登记业务。

(2)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区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区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3)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

(4)因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办理变更登记。

(5)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因技术精度等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错误,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办理更正登记。

(6)对于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集体土地,力争调处到位,确实无法调处的,明确工作界限,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予以注明。对完成权属争议调处或只调查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按要求开展首次登记。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有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区分不同情形统一集中更新。利用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及权属争议宗地信息,根据地籍图编制相关要求,生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3.权属审核与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区分具体情形,在程序合法、工作规范、地籍调查与权属来源材料合法有效情况下,逐宗审核,进行公告,完成确权登记,确保成果准确。

(七)成果质量检查

更新完成的登记数据成果采用“区级自检、市级检查、省级抽查”三级检查制度。区自然资源局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要求进行全面自检,组织本次更新汇交成果的质检工作,负责本辖区成果自查工作,出具平城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成果验收报告和质量检查报告。

(八)数据成果汇交

导出平城区数据,采用质检软件完成质检后,离线汇交至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同时做好数据导出与后续日常增量接入时点的对接。数据组织结构和命名规则等要求具体参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修订版)》,汇交成果应包括纸质版加盖平城区自然资源局公章的报送公文1份和汇交资料清单2份、电子成果数据1份。

八、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3年5月底前)

1.印发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经费。

2.资料收集。按职责分工全面收集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资料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

(二)实施阶段(2023年10月底前)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范围补充开展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和更新入库;对未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资料收集和数据入库。

(三)结果完善及上报阶段(2023年11月底前)

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区级自检和市级验收,汇交到省厅。11月底前完成省级检查,成果按要求汇交自然资源部。

(四)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和应用机制

采取“日常+定期”模式,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保持成果现势性。2024年起,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定期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更新和应用机制,并做好成果应用工作。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调动村(社区)的积极性,全力主动配合登记成果更新工作,确保登记成果更新取得实效。

(二)保障工作经费。区自然资源局要提前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的经费预算,区财政局要做好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组织实施。区自然资源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汇交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地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确权登记及业务指导等具体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周密组织实施,强化质量控制;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当地实际,主动开展摸底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登记,平稳有序按时推进更新工作。区农业农村、财政、民政、水务、林业、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相关工作。

(四)强化督促落实。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大督促力度,积极推进工作落地落实。

(五)强化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宣传媒介,多渠道宣传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相关政策、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充分调动集体组织积极性,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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